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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师发[2013]263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doc
2014-03-24 09:12     (点击: )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4日

重庆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重师发〔2013〕263号)


   
   为适应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形势,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为博士授权单位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荣誉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专家(长期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国家863/973项目首席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三层次:国家专家(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第四层次: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省(直辖市)级特聘专家。
    第五层次: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有正高级职称的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省部级教学名师。
    第六层次:教授或者其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引进人才待遇
    (一)以上各层次人才签约全职在我校工作8年及以上,根据所聘岗位和职称、职务享受本校同级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和福利。除此之外,学校还为各层次人员分别提供以下特别待遇(其中所涉及的货币化特别待遇均为税后标准)。
    (二)各层次人才特别待遇
    1.第一层次人才
    (1)聘期内免费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清水房,下同),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6万元/月住房补贴。
    (2)特殊补贴300万元,第一周年发 120万元,其余的分7年按月平均发放。
    (3)可按正式事业单位编制安置配偶和一名子女就业。
    (4)建立工作办公室,提供工作用车,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工作助手。
    (5)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200万元。
    2.第二层次人才
    (1)聘期内免费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180平方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4万元/月的住房补贴。
    (2)特殊补贴200万元,第一周年发80万元,其余的分7年按月平均发放。
    (3)可按正式事业单位编制安置配偶工作并做好子女上学的协调工作。
    (4)从事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
    3.第三层次人才
    (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左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35万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80万元。
    (3)可按正式事业单位编制安置配偶工作并做好子女上学的协调工作。
    (4)从事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6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
    4.第四层次人才
    (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左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3万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30万元。
    (3)可按正式事业单位编制安置配偶工作并做好子女上学的协调工作。
    (4)从事实验学科者,提供相应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
     5.第五层次人才
    (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25万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25万元。
    (3)若配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国民教育系列),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考核合格后可按正式编制安置工作。不满足以上条件者可按人事代理方式接收。
    (4)凡属实验学科者,提供相应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6.第六层次人才
    (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左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2万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15万元,有博士学位的增加5万元。
    (3)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其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国民教育系列),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考核合格后可按正式事业编制安置工作。不满足以上条件者可按人事代理方式接收。
    (4)凡实验学科者,提供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7万元。
    三、引进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认真考察拟引进人才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科研成果及身体状况等情况后,填写高层次人才需求表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同意后办理人才引进的相关手续。凡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安置工作的人才配偶,入编审批或者入职手续完成后,由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其自身条件等情况确定相关部门及岗位,人才配偶须服从学校的岗位安排,不服从岗位安排者取消安置资格。引进人才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时(含调离、辞职或者离职等,下同),其照顾性接收的人才配偶也必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三)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约管理。各种待遇所涉及的财务手续及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聘期未满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未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关新进人才住房的具体问题按学校新进人才住房相关实施办法办理。
    四、附则
    (一)对于引进以上1-4层次人才的学院,学校另按同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50%划拨给相应学院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统筹经费。
    (二)对于学校优先重点建设学科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或团队,或者未列入本办法引进人才层次的海内外优秀人才,根据其实际学术水平和已经取得的学术成就,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提供特别待遇引进; 对于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三)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并签订聘期内学科带头人相应工作任务书的,且任务经考核完成的,另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特聘教授薪酬。
    (四)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分三次在三个周年内平均发放,若购买校内住房,可一次性转为购房款。若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或者双方先后进入学校的,安家费按各自条件全额发放,住房与住房补贴就高按一份提供。
    (五)省(市)级特聘专家系指“巴渝学者”、“泰山学者”等人才。重庆市“两江”学者岗入选者按照具体招聘文件对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师发〔2009〕104号)同时废止(原依据此文件已引进或者已同意接收尚未报到的人员仍适用老办法)。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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